高校管理,無“法”則不立
當前高校存在諸多這樣或那樣的不和諧因素,而這些不和諧因素跟缺乏法治理念、不依法辦事有很大關系。學校治理主要是依靠人,學校規(guī)范及其適用就帶有很大的主觀性、隨意性和不穩(wěn)定性。因此,盡管學校有很多規(guī)范和制度,但它們并沒有發(fā)揮其應有的作用。
因為缺乏法治觀念,高校管理不能依法辦事,人們就會信權而不信法,這樣的管理就會出現各種矛盾。所以,僅僅強調學校規(guī)章制度的建設還是不夠的,最重要的是要進行學校理念的建設和學校靈魂的改造。
只有確立法治理念,使學校的規(guī)章制度符合法治條件和法治要求,才能克服人治弊端,使學校走向科學管理的軌道,消除校園的一些不和諧因素。
學校管理法治理念的五要素
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高校法治就必須確立高校管理的法治理念,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第一,法律至上觀念。法律至上應用到學校,具體體現為在法定范圍內活動原則、依法行使權力或權利原則等。它要求學校一切人員,包括學生、教職員工、管理人員等都必須受法律約束,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,都必須依法辦事。這里的法律包括國法和“校法”。國法主要是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;“校法”是根據國法等制定的校內規(guī)范性文件,它雖不是法,但它是法治精神意義上的法。法律至上,首先要求憲法至上,其次是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至上,最后是“校法”至上。為此,高校必須制定全面完善的行為規(guī)范體系,尤其是管理行為規(guī)范體系 。
第二,良法之治觀念。良法之治貫徹到學校,要求“校法”必須是良法,必須是公平正義的。為此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首先它必須符合國家憲法。其次要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教育規(guī)律。再有,它還應當符合民意,體現公平正義。最后,要符合良法的“內在道德”,即公布、明確、穩(wěn)定、可遵守、一般性(普遍性)、非溯及既往等。這就要求學校在制定規(guī)范性文件時必須發(fā)揚民主,遵循立法的程序和原則,制定科學合理的“校法”。
第三,普遍的守法觀念。所謂普遍的守法包含三層含義:其一,無論是國法,還是“校法”都得到了遵守;其二,守法是普遍的、平等的,不論學生、教工,還是院長、校長,大家都平等地守法;其三,國法和“校法”得到普遍平等的適用,任何人都沒有例外,沒有特權。法是活法,法有實效。守法以執(zhí)法為前提。有法不依,執(zhí)法不嚴,人們就不會嚴格守法;執(zhí)法不能有例外,有例外人們也會無視法規(guī)。那樣法就成了人治的工具,對己有利就依法辦事,對己不利就束之高閣。
第四,權力的限制觀念。法治強調的是依法治官,是限制權力。因此,學校的一切權力,包括書記、校長、院長等一切管理者的權力都必須受到限制。這種限制首先表現為法的限制,即任何權力都要有法的授權,都要在法定權限范圍內行使,否則就是違法。其二,學校各級權力要有相應權力的制約,要以權力約束權力,權力之間要相互制衡。最后,要以權利制約權力。下級對上級沒有權力,但下級享有廣泛的權利,因此,下級要依據民主權利,根據監(jiān)督權利,建立批評建議制度等等。只有有效制約和約束權力,才能徹底破除權力崇拜的人治,才能徹底改變敬官不敬業(yè)的局面,才能使教職員工致力于各自的工作和事業(yè),才會形成和諧向上的氛圍。
第五,權利的保障觀念。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,使社會處于和諧狀態(tài)。因此,學校要保障各方的權利,使各方權利得以恰當行使。權利的保障一要靠法律,即用“校法”規(guī)定各種權利,不許他人對其侵害;二是建立權利維護救濟機制,比如建立申辯制度、復議制度、控告制度等等。一旦權利受到權力的侵害,既可申辯,也可提出復議,還可提出控告,從而使權利得以有效保障。
法治理念不會自發(fā)形成,法治也不會自然實現,它需要強行推入。這正如我國一些學者主張的一樣,要“選擇強制的法治模式,即國家強行實施法治”。為了和諧校園,為了和諧社會,應當強制高校全面確立學校管理的法治理念。隨著法治的推行,和諧校園、和諧社會離我們就不會遙遠。